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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十六条 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者,应给予必要处分;对有意降低标准,欺骗用户,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提请法律制裁。

第五章  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人员及职权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由企业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负责人 (或总工程师)
直接领导,根据生产规模和管理需要,应设置相应的标准化工作机构、专(兼)职人员。大、中型企业,可设立标准化办公室或质量管理与标准化办公室,根据需要,还可在有关科室、车间设立标准化组或专、兼职人员,形成全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系统;小型企业,必须配备标准化专、兼职人员。
 第十八条 企业标准化技术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 熟悉生产管理业务。 标准化技术人员一般应占企业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三,标准化工作量大的企业,比例还可适当增加。标准化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专职人员)的任务是:
  1.贯彻执行上级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编制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计划;
  2.组织制订、修订企业标准;
  3.组织贯彻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处理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4.参与新产品设计,提出标准化要求,做好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5.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收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
  6.做好标准化的统计与效果分析,总结经验;
  7.承担上级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对违反标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提出处理意见,可向企业负责人或越级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交通运输、基建工程等企业。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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