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关于下发《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足字〔1999〕366号)
各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有关行业体协、足球学校:
为使中国足协各会员协会更好地行使工作职能,提高管理效率,以更有力地推动我国足球运动的全面发展,中国足协重新修订了《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为使会员协会适应足球改革的形势,不断加强自身的建设与发展,更好地行使工作职能,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过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批准注册的会员协会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会员协会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和政策、中国足协章程及其它文件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导和管理本地域内的各级足球组织和各项足球活动,最大限度地推动普及和提高,促进本地域足球运动持续、稳定地发展。
第四条 会员协会的核心是足球管理中心,会员协会的外围是各专项委员会,中心的各职能部门是会员协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会员协会应是经批准建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有专用的办公地点,有相应的物质设施,有聘任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开展工作的基本经费来源和必要的机构设置。
第六条 会员协会应设立所管辖地域代表大会制度,其组织程序和会议内容等,参照中国足协代表大会的有关条款制定。如条件不成熟,可采用足球工作会议的方式,完成会议的内容。
第七条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会员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