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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月21日 法〔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解除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解决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的生活困难,中央财政设立了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款,专项用于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的生活补助。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公通字〔2004〕49号),为规范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放范围、标准和对象
  (一)发放范围
  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在编、在职授衔的司法警察(包括已经批准入警正在见习期的人员)。司法警察因公牺牲、革命烈士的性质认定,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放标准
  自2004年起,对2003年1月1日(含)以后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的家属,一次性发放特别补助金10万元。其中,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一次性增发特别补助金10万元。
  对1980年1月1日(含)至2002年12月31日(含)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的家属,每年发放特别慰问金5000元,连续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
  (三)发放对象
  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对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的父母、子女和配偶发放。其中:
  1.有父母,无配偶、子女的;有配偶,无父母、子女的;有子女,无父母、配偶的,发给全数。
  2.有父母、配偶,无子女的;有父母、子女,无配偶的;有子女、配偶,无父母的,各发给半数。
  3.父母、配偶、子女均有的,各发给三分之一。
  4.无上述家属的,不予发放。
  二、关于申报、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特别补助金采取一例一报、单项审批、及时发放的办法
  1.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法院政工部门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司法警察为因公牺牲或革命烈士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审批表》(见附件一),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烈士证明书》、司法警察职务任命文件(均为复印件),由各级人民法院逐级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2.高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呈报意见,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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