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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意见

  二、全面落实“三个必训”制度,推动训练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建设
  3.全面实施“三个必训”制度,建立适合司法警察职务需要的训练体系。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三个必训”制度,促进“三个必训”制度与人事管理制度的紧密结合,形成培训与晋升、育人与用人一体化的机制。一是全面实施首任和上岗必训,并与司法警察的准入制度结合。人民法院新录用或从非警察部门新调入的正科级以下司法警察必须接受不少于30天的训练;从非警察部门调入的首次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司法警察必须接受不少于10天的训练,并经考试考查合格后,方能正式上岗和任职。二是全面实施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并与干部任职资格制度结合,副科级以下的职务晋升训练或一级警司以下的警衔晋升训练,职(等)级内不少于10天;跨职(等)级不少于15天;正科级、副处级的职务晋升训练或三级、二级警督的警衔晋升训练,职(等)级内不少于15天;跨职(等)级不少于20天;处级以上的职务晋升训练和一级警督以上的警衔晋升训练不少于30天。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晋职晋衔。三是全面实施司法警察年度职能训练,要将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应对突发事件、平息暴力抗法等内容纳入训练之中,训练时间不少于10天。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组织检查督导组,对各级警队落实“三个必训”制度的情况检查指导。
  4.创新训练组织形式,形成经常性的训练制度。一是以集中强化训练为主要形式,有条件的警队,可以采取轮训轮值,勤训合一的模式,并将其与优化警力资源配置结合起来。二是因地制宜推行岗位练警,保证每周不少于半天的专门时间进行训练。三是结合岗位实际,广泛开展自学自练,制定年度训练计划,明确训练内容和目标,加强检查和指导,保证自学自练的效果。体能训练要按照标准,主要依靠自学自练进行。要强化养成教育,积极营造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氛围,人人争做职业能手的良好风气。
  5.落实奖惩措施,健全训练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健全目标责任制,把训练与目标管理、业务工作考核、干部考察等结合起来,严格要求,严格考核。训练不达标的单位,不能参加立功、评优,并要限期纠正;对在训练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法院要予以表彰奖励,充分调动广大司法警察的练兵积极性。二是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对训练情况,包括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训练保障、练兵效果等进行评估,落实奖惩措施。三是建立司法警察训练手册和档案管理制度,把司法警察参加训练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纳入训练手册和档案管理之中。实行跟踪管理,优胜劣汰,充分激发司法警察参与训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变“要我练”为“我要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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