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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2.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切实加强廉政工作和审判纪律监督。正职领导对本部门、本单位廉政工作和审判纪律负全面责任,副职领导负主管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从1999年起,凡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除对当事者依法严肃查处外,法院院长要到当地党委、人大和高级人民法院检讨责任。凡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内发生两起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要到省委、省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汇报查处情况,检讨责任。发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法院院长要向选举或任命机关引咎辞职。
  23.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审判纪律。法官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坚决维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的指挥,以自己的实际工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执行。要严格遵守中央政法委的四条禁令:一、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二、绝对禁止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三、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四、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要严格遵守八不准的规定:1.不准主观臆断;2.不准徇情枉法;3.不准贪赃枉法;4.不准吃请受礼;5.不准索贿受贿;6.不准经商牟利;7.不准欺压群众;8.不准泄漏机密。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从事盈利性的经营活动;(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者,根据《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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