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结合审判工作的专业特点进行领导干部交流。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必须交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职满10年以上也必须在系统内对口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审判庭庭长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院内轮岗或在系统内按专业对口原则进行交流。一、二把手原则上不同时交流。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交流、轮岗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法官管理制度改革
17.严把进人质量关。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编制和增干计划内严格按照
法官法规定的用人条件,录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凡进必考的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录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般要具备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水平。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政法院校毕业生。从其他部门和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调入。录用、选调法院工作人员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由地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批方可办理录用和调入手续。凡违反规定选调的,一律退回原单位;违反规定录用的,一律取消录用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18.结合首次法官等级评定,做好清理、清退工作。在党委组织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现有审判人员按照
法官法的条件进行评查、清退,处理违纪违法人员,清理不合格人员,清退编外人员。
19.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逐步实行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拔的制度。上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多种途径,考察、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优秀的审判人才,适时选调到上级人民法院工作,并将法官逐级选拔与干部交流、挂职锻炼等工作结合起来。
20.逐步推行面向社会招考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制度。通过这一制度的推行,实现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与法院人才的优化组合,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试行从高级律师、法学教授、研究员和其他社会高层次法律人才中公开招考法官人选。
21.切实疏通法官队伍的“出口”。今后每5年逐级对法官进行一次考核,合格者可继续从事审判工作,不合格者或不具备担任法官的条件,不适合从事审判工作的,实行离岗培训。经培训,仍不合格者,依照法定程序免去法官职务,调离审判岗位;不适合法院工作的,应调离法院或者予以辞退。
五、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