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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05]421号 二○○五年三月七日)


神华集团有限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伊敏华能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我委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精神,为做好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工作进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是煤炭生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符合实际的生产能力核定结果,是指导煤矿科学组织生产的基本依据。各中央煤炭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组织领导,按照我委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好核定能力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

  二、加强审查核实,确保核定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中央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在组织所属煤矿完成生产能力核定上报阶段的工作后,要集中统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煤矿上报的核定结果,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和现场核实验收。未经组织审核,不得简单地直接把煤矿上报结果作为最终核定结果。凡发现煤矿核定结果不符合实际的,要责成重新核定。

  三、及时上报核定汇总结果。各中央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必须在2005年4月底前,将所属各煤矿生产能力的审查核实结果报我委经济运行局备案。核定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煤矿,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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