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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失效]

  各境内公司可以在境外专用外汇账户下开立本公司的子账户。
  第七条 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申请年度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应遵守下列申请程序:
  (一)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首次申请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局批准。以后年度的购付汇额度,直接报所在地外汇局批准。
  (二)实施认股期权计划的,申请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应报所在地外汇局批准。
  第八条 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九条 个人不的直接从境外支付行权所需资金,从境内支付的行权所需资金的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操作规程实施前,个人已直接从境外支付行权所需资金的,在继续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依照本操作规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由所属境内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并依据第八条由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划转或结汇手续。
  第十条 以非现金方式行使认股期权的个人,应当依据本操作规程第六条相关规定,由所属境内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并依据第八条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划转或结汇手续。
  第十一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境内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情况备案表》(见附表1);实施认股期权计划的,所属境内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认股期权情况备案表》(见附表2)。
  本操作规程发布前,个人已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等计划的,应由其所属境内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依照规定,于本操作规程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涉及国际收支申报的,应当由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按有关规定集中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个人应严格按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认股期权等计划,不得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的名义,购买其他境外证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境内代理机构、境内所属公司、资产管理人及境内公司等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的,外汇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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