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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失效]

  第十六条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应经检测合格,各类起重机应取得相应等级的安全准用证;水电建设起重设备都必须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全监督检测报告书。
  二、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制度经常检查起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严格执行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设备有异常情况或损伤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十九条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准用证有效期为二年,安全准用证期满的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安全检测,更换安全准用证。
  第二十条 在用的水电建设起重设备除应执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测:
  一、经过大修、改造和新安装的起重设备;
  二、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并准备投入使用的起重设备;
  三、超期服役,经整修改造后,准备继续使用的起重设备;
  四、经过四级以上地震或九级以上大风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起重设备;
  五、发生过重大设备事故经处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起重设备。
  第二十一条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安全检测,必须按国家对起重设备安全检测标准和规范的内容进行。

第五章 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使用、拆装和制造的监督检查由“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负责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经“质检中心”考核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机构,取得起重设备检测资质证,才具备出具检测报告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受检起重设备的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上报“办公室”申请裁决,“质检中心”为仲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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