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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文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附件2:
  编号:    

  海关实施A类管理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你单位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决定自   日起,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
  经海关评定,你单位同时     (符合、不符合)下列第    款条件,海关对你单位从事加工贸易业务    (不实行、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一)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的;
  (二)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
  (三)企业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或年加工贸易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    

  海关实施C类/D类管理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   日起,对你单位实施   类管理。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关印)
年 月 日

  附件4:
  编号:    

  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

          
  经海关审核,确认你单位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现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调整按   类管理。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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