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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驻吉林、黑龙江两省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财政部驻两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后,要严格把关,对企业及其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是否具备享受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条件、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逐项审核,并在《中央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四)总公司对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同意的《中央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进行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财政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财政部对总公司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定后,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总公司,总公司要及时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中央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专户。
  (五)驻两省中央困难企业根据并轨实施方案,办理与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档案移交、接续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回执及时上报总公司。同时,要在经济补偿金专户所在银行为每个解除劳动关系的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建立个人收款帐户,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济补偿金从企业经济补偿金专户直接划入每个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的个人收款帐户。
  (六)财政部驻两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及时对辖区内中央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发放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对企业经济补偿金专户当年实际支付给下岗职工本人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财政补助和企业负担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等进行审核,并于下年1月底前汇总出具辖区内本年度中央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发放情况的审核报告,上报财政部。
  (七)年度终了后,财政部与总公司清算中央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时,对驻两省中央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单独进行清算。
  七、总公司要加强对并轨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导驻两省企业制定切实有效的并轨工作方案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严格审核把关,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要按照财社[2004]23号文件要求,督促所属企业认真做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关闭善后工作。
  八、吉林、黑龙江两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指导辖区内中央企业并轨工作。要加强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规范各项审核和审批工作,及时出具相关证明,认真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工作,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下岗职工的就业状况(包括从事灵活就业)。要将中央企业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及时向中央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好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属于"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范围且从事灵活就业的已并轨人员,要切实落实属地原则,按不超过其上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给予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按5:5分担,其中中央财政应承担部分从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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