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筹建铜陵市城市信用社的批复
安徽银监局:
你局《关于筹建铜陵市城市信用社的请示》(皖银监发[2004]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筹建铜陵市城市信用社。
二、铜陵市城市信用社实行单一法人社管理体制。
三、有关合并重组工作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负责、组织下,按自愿、市场原则进行。筹建期间,各城市信用社的人、财、物等由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筹建期间,各城市信用社不得擅自变更股权;不得突击分红、退股;不得转移资产,转嫁风险;不得突击向组建单位和股东单位发放大额贷款。
四、铜陵市城市信用社的资本金由合并各方经清产核资后确认的净资产和当地政府、企业和个人新注入资本构成。你局应商请当地人民政府,督促该城市信用社拓宽充实资本金途径、优化股本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同时,认真落实资产损失责任,大力清收资产损失,积极做好减员增效工作。
五、你局应督促铜陵市有关筹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关于在原城市信用社基础上合并重组设立单一法人城市信用社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做好该单一法人社的筹建工作,并在筹建工作就绪后向你局申请开业。
六、你局应严格格按照单一法人社开业标准进行开业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核准其开业,并将有关申请材料、验收报告和开业核准文件抄报银监会。
七、在开业审查时,你局应按照《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铜陵市城市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建立和完善对该城市信用社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制度。
八、你局应将合并重组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及时上报银监会,并认真总结合并重组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