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换发金融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辽宁、江苏、浙江、江西、广东、四川、云南、新疆、深圳银监局:
根据《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2号),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已按期换领了金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但有部分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名单见附件1),因不符合换领许可证的条件,未能换领新许可证。为切实做好许可证换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不符合条件而未换发许可证的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暂不换发新许可证,同时收回其原有的许可证。待其具备领用新许可证条件时再予换发。这些机构的合法性资格由有关银监局以发文形式确认。发文具体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3、4、5,请各银监局根据有关公司的具体情况选用。
二、尚未重新登记的武汉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拟实行市场退出的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南京市信托投资公司所持的新许可证应予收缴,请有关银监局以发文形式确认其机构合法性(文件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待其具备领用新许可证条件时再予换发,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则实行市场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