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人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盈利能力。申请筹建时,申请人的有关经营指标不应低下现有单一法人社的平均水平,其中人均资产一股应不低于500万元,提出申请前一年末的资产利润率一般应不低于0.2%,资本利润率一般应不低于4%,资产费用率一般应不超过1.4%。
(四)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流动性管理能力。其流动性比例、存贷款比例以及备付金比例等各项指标,均应满是有关监管要求。
(五)申请人应当建立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科学、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
(六)申请人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应当健全有效;申请人对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应当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机制。
(七)申请人应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选。
三、设立单一法人社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所在地银监司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筹建申请书。筹建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的单一法人社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参加合并重组的城市信用社的名称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方案;
4.相关城市信用社同意参加合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文书;
5.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股权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
6.拟定的筹建组成员名单和履历;
7.当地政府意见;
8.银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单一法人社的筹建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征求拟设立单一法人社所在地银监分局意见后,报银监会审批。
(三)单一法人社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单一法人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单一法人社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2.城市信用社章程草案;
3.拟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资料,由城市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转任的,应附离任审计报告;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经审计的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及股东投资资格审查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
6.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以及异地股东的资信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7.长期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