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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原城市信用社基础上合并重组设立单一法人城市信用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原城市信用社基础上合并重组设立单一法人城市信用社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4〕289号)


各银监局:
  为促进我国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城市用社风险处置工作,银监会决定继续开展规范合并重组设立单一法人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单一法人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一法人社是指同一城市内的多家城市信用社,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并重组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单一法人社在符合条件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设立,并以所在城市的名称命名,全称为“××市(州)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市(州)城市信用社”,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单一法人社。
  二、单一法人社的设立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并应具备下列准入条件:
  (一)申请设立单一法人社的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真实、有效地做好资本金的募集工作。
  申请筹建时,申请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3%(按五级分类口径提取损失准备后计算,下同),申请开业时,资产五级分类基本准确,损失准备提取充足,申请人的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申请人应以股本结构的多元化、分散化与合理化为原则,吸收多种成份资本加入,在扩增资本的同时优化股本结构。
  申请人应要求拟入股企业均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运行机制,充分披露关联关系,并对其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重点审查,有关审查报告应提交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
  (二)申请筹建时,申请人的资产质量状况应当良好;申请筹建时,申请人的不良贷款比例不得超过18%(含,五级分类口径,不同)。申请开业时,不良贷款比例不得超过15%(含)。申请人应加大对历史风险及不良资产的化解和处置力度,必须提足损失准备金,不得将不确定性风险带入拟组建的单一法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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