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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监发[2003]23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筹建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须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筹建工作结束后,应按照《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我会提交开业申请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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