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荷兰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会主席Rijkman Groenink及董事会成员Wilco G.Jiskoot 2004年9月14日致我会的函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向北京分行增拨外汇业务营运资金15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增资后,该分行外汇营运资金为11847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