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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成都代表处升格为成都分行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成都代表处升格为成都分行的函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成都分行筹备组组长毛汉文先生2004年10月8日致我会的函、申请表及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成都代表处升格为成都分行,其名称为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The Bank of East Asia Limited,Chengdu Branch),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86号城市之心大厦10楼D座;核准毛汉文任该分行行长的有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港币;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你行成都代表处自收到本批文之日起自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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