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受理印度国家银行上海代表处升格为分行申请的通知书
印度国家银行:
你行董事会主席A.K.Purwar2003年11月14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通知如下:
我会受理你行关于将上海代表处升格为分行的申请。请你行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银监局领取《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上海分行的筹建工作。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印度国家银行上海分行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上海银监局。该筹备组应接受上海银监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条例》第十四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