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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受理平安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迁址上海并设立福州分行申请的通知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受理平安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迁址上海并设立福州分行申请的通知书


平安银行有限责有公司:
  你行董事长徐光中先生2004年6月18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通知如下:
  一、我会受理你行关于总行迁址上海(即注册地由福州市变更为上海市)的申请。请你行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银监局领取《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并参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机构设立的规定开展筹备工作。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平安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迁址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姓名报告上海银监局。筹备组应接受上海银监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参照《条例》第十四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我会受理你行关于在迁址上海的同时设立福州分行的申请。请你行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福建银监局领取《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申请表》,并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筹备工作。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平安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行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姓名报告福建银监局。筹备组应接受福建银监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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