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组织形式、发起人和股东资格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规范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相关事宜的请示》(交银[2004]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核准交通银行章程的批复》(银复[1994]206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银监复[2004]86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事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04]113号),你行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英文名称为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注册资本为17,108,154,510元人民币。
二、鉴于你行在1987年组建和1994年统一法人体制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尚未实施,发起人股东未予明确,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的规定和你行2004年第二次监时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以下单位为你行发起人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