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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加强人参市场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关于对人参产品进行专项检查抽验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3日)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加强人参市场管理的通知
(食药监市函[2004]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去年,我局针对人参药品市场混乱的情况组织了专项检查抽验活动,初步遏制了人参市场的混乱局面。但是,近期各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情况又有泛滥的趋势。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决定继续加强人参市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食药监市[2003]194号文的要求继续开展人参产品的专项监督检查。
  二、对于人参药品的检验,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
  三、对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人参药品标识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的,一律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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