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关于适当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的通知
(2002年1月31日 财行[2002]25号)
为进一步适应香港、澳门回归后港澳地区工作的新形势,稳定港澳地区内派人员队伍,调动工作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适当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的实施范围为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派驻港澳地区的行政性代表机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在册的常驻内派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络办"),外交部驻香港、澳门两特派员公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旅游局、中国贸促会等单位驻香港代表机构,新华社亚太总分社、澳门分社,中国新闻社香港分社、澳门读者站,中国日报(香港版),人民日报社等其他新闻机构驻港澳代表处(记者站)。此外,还包括中联部、外经贸部、安全部、港澳办等派驻港澳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不实行本通知的规定。
设在港澳地区的中资企业(包括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人员不实行本通知的规定。
二、调整内容及执行时间
这次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包括设立港澳地区津贴、完善配偶随任办法、取消包干节约奖和实行车辆定编。
(一)设立港澳地区津贴。港澳地区津贴标准按内派人员职务层次共分6档,各职务层次人员每月津贴标准为:正省级主任2730港元,副省级主任、副主任2340港元,正厅级人员1930港元,副厅级人员1400港元,正处级及以下人员1170港元,工勤人员860港元。
(二)完善配偶随任办法。允许具备条件的驻港澳机构内派人员配偶随任。随任配偶在港澳没有固定工作收入的,每月发给随任配偶补贴2730港元;配偶不随任的,每月发给不随任配偶补贴1560港元。配偶在国外及港澳公费留学、进修以及有工作收入者,不享受随任配偶补贴和不随任配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