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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1年1月1日 财库[2000]23号)


财政部驻黑龙江、江苏、海南、云南、山西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黑龙江、江苏、海南、云南、山西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精神,借鉴国际经验,结合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特点,制定本方案。
  一、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必要性
  1985年开始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对我国交通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行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资金拨付管理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不一致,随着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有必要对现行的资金拨付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从制度上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是指按照规范的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由中央财政通过代理支付银行将交通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等,下同)在当地银行开设的账户。这是整个财政资金逐步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客观要求出发,实行财政的直接拨付,有利于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的事前监督,堵塞支出管理上的漏洞,从源头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有利于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交通建设方面讲,有利于按财政预算和项目用款进度拨付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使资金管理更加规范。
  二、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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