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08〕2号)
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委),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
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依据《
渔业法》并经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保护制度。该制度实行六年来,在沿江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为保护长江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长江渔业资源保护形势依然严峻,水生生态安全面临严重威胁。为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巩固长江禁渔期制度,切实做好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定执行长江禁渔期制度
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和落实《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对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要以当前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加大对“三农”投入为契机,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把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安排,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禁渔管理长效机制。
二、完善监督管理,确保禁渔秩序稳定
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要始终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保证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要根据本地实际,重点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省、市、县际交界水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要结合禁渔期制度的实施,组织开展查处非法渔业活动的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取缔电捕鱼、迷魂阵等有害渔具渔法。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要会同长江下游相关省市加强对长江刀鲚、凤鲚的捕捞限额专项管理,在资源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捕捞渔船数量和捕捞时间,保护长江刀鲚、凤鲚资源,维护长江下游的禁渔秩序。
三、增殖渔业资源,促进渔民增收和水域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