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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五)发掘的设备准备情况;
  (六)对可能出土的文物进行保护工作的技术准备情况;
  (七)领队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业务工作经历和所受专业训练;
  (八)一般工作人员和需要劳动力的数量。
  第六条 为解决学术问题进行的发掘工作中如有重要发现,应立即报告文化部和中国科学院。在发掘进行中,文化部和中国科学院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有经验的人员指导工作。
  第七条 为解决学术问题进行的发掘工作结束后,发掘单位应及时作好土地平整工作。
  第八条 为解决学术问题进行的发掘工作结束后,发掘单位应及时提出发掘情况的报告,报请文化部会同中国科学院审核。发掘情况的报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发掘计划完成的情况;
  (二)发掘工地平面图、典型部分的剖面图;
  (三)重要遗物、遗迹的照片;
  (四)发掘的初步学术成果。
  文化部或中国科学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阅发掘单位的原始记录。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的考古调查、发掘年度计划,应与文化部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以后,由文化部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协助进行。
  地方考古研究机构的考古调查、发掘年度计划,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以后,报文化部会同中国科学院审核批准。
  第十条 一切发掘单位在写完发掘学术报告后,应将出土文物(指完整器物和可以粘对成形的碎片)和标本(指可供研究用的碎片)移交发掘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保存。旧石器时代的文物标本,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研究工作,可以暂缓移交。发掘单位因学术研究或教学需要的部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调拨;发掘单位需要一部分文物时,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协商解决,如所需文物特别重要或在协商中双方意见不一致,应报请文化部决定。
  第十一条 凡在基本建设工程范围内配合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除应按照《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八、九条的规定办理外,发掘计划由发掘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发掘,须经国务院批准,其发掘计划应报文化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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