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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优先提高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
 (1984年1月27日)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地依靠科学、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需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特别是那些杰出人才的作用。关心并照顾好他们的生活,使他们能够精力旺盛、没有后顾之忧地从事工作,是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需要,也是符合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中央领导同志曾多次提出,要打破常规,优先地提高那些真有本事、贡献突出的杰出人才的生活待遇,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采取具体措施,使广大知识分子的生活待遇,逐步有所提高,今年还将继续加以改善。现在的问题是,应当对那些贡献突出、国内外有名望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采取特殊措施,优先地破格地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这些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人数不多,但贡献卓著,作用很大。他们原来的生活待遇一般较低,如果只是按部就班地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他们的生活条件难于很快改善,这是不利于我们事业发展的,有些非常优秀的中青年专家的早逝和健康恶化,促使全党进一步认识到解决这个问题的紧迫性。中央书记处最近指出:“对那些在国内外有名望的中青年科学家生活待遇方面的问题,如工资问题、级别问题、住房问题、两地分居问题、医疗问题等,中央组织部应做为特殊的情况,立即同有关部门协商加以解决。”根据中央指示和按劳分配、鼓励先进的原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现将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中青年科学(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技术和管理专家,年龄大体在55周岁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有突出贡献者,优先提高其生活待遇:
  (一)在理论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公认的。
  (二)在生产、技术(包括工、农、医等)、教育、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革新,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专业工作中做出了特别优异的成绩,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有重大贡献,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
  二、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从下述方面优先提高其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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