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城镇个体经济贷款办法

  银行核定贷款数额的多少,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范围,经过合理计算或进行可行性研究后加以确定,实际发放贷款的数额,可按生产、经营的进度,一次确定,分次贷给。对那些生产、经营符合择优贷款条件的,也可适当超过自有流动资金的数额。
  第六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限于六个月以内,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银行在具体确定贷款期限时,要根据周转期力求合理可行。贷款到期必须如数归还,亦可提前归还,但不准贷新还旧。对逾期贷款银行除按规定加收利息以外,应提交合同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或依法追究责任,不允许任意拖延。
  第七条 贷款承保
  (一)借款人可以用抵押品作贷款保证,亦可委托保证人对所借的贷款承担经济责任,当借款人不守信用,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到期不还的,银行有权按合同规定处理抵押品;保证人有责任无条件按期还清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的方式,银行可根据贷款多少,并视提供保证的情况,允许借款人分别采取;可以委托有固定收入的一人具保,亦可委托有固定收入的两人具保;可以委托一个有固定店铺的个体户具保,亦可委托两个固定店铺的个体户具保,这种以店铺资产作保的,必须经过司法部门公证,担保人已向银行借款的,不再具备承保资格;定期储蓄存单、国库券可以作贷款抵押,但证券所有人必须出具证明,经有关银行核对无误后,才能作为贷款的保证;凡个体劳动者协会有条件有能力又愿意承担经济责任的,可以承保。但仅出具一般证明的,不能视作贷款的经济担保;借款人或承保人提经司法部门公证,愿意提供自己的资产作贷款的抵押,物品要选择,作价要合理,明确责任,以免争议;由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承保的,须加盖银行印鉴的财务公章。
  (三)以定期储蓄存单、国库券作抵押担保的,其存单或国库券银行必须妥善保管,手续清楚,责任明确。
  第八条 贷款手续
  (一)借款人向银行说明借款的有关情况,由信贷人员进行调查并填写调查表,为方便借款人,可不再填申请书。
  (二)经银行审查同意贷款以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由借款人和银行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明确规定: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贷款利率,违约责任,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保人的经济责任,经借款人、承保人和银行三方认可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