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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积极发展太阳能、地热能、核能利用技术,减少矿物能源的消耗,减轻煤烟型大气污染。
  三、城市气化技术政策
  城市气化是防治煤烟型大气污染重要途径之一。发展城市气化的原则是:先大城市和重点环境保护城市,后中、小城市。有气源条件的中、小城市(包括工矿区),也可优先气化。合理利用多种气源。对于有天然气、焦炉余气、煤矿矿井瓦斯以及石油和化工尾气等可以利用的地区,应充分利用这些气源发展城市燃气。煤炭资源优越的地区,应积极发展煤制气。
  --调整天然气的不合理使用,大量压缩锅炉燃气量,以煤顶气,增加城市民用天然气的供应量。
  --钢铁联合企业,要积极向城市提供焦炉余气,并用低热值煤气顶替出高热值煤气供给城市民用。
  --已向城市供气的中小型焦化厂,应结合大修将单热式焦炉改为复热式焦炉,增加城市燃气供应量。
  --液化石油气作为锅炉燃料的部分,应用煤顶替出来,将其中的烷烃石油气供给城市民用。
  --严格限制发展土法炼焦,逐步用机焦取代工艺落后、能源消耗高、污染严重的土焦,将焦炉煤气供给民用。
  --可以利用的石油和化工尾气、煤矿矿井瓦斯气等应及早供应城市。
  --在有条件的矿区,可建设煤矿坑口制气厂或能源综合利用基地,增加城市燃气的供应量。  
  --积极利用高浓度有机废水、废渣的厌氧发酵技术,发展工业沼气,或发展小区供气,做为城市的补充气源。
  --城市燃气要优先供给城市居民炊事和热水之用,其次供给工业企业工艺上必须使用气体燃料的地点。 
  --在水资源和低热值煤炭丰富的地区发展小水电和小火电,利用季节性电能和低谷电能,供应民用电热。
  四、燃烧设备和烟气净化技术政策
  对燃煤锅炉或其它燃烧设备采取烟气净化措施是减轻煤烟污染的一个主要方面。
  燃烧设备技术政策
  --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吨/时的新出厂锅炉,必须采用机械投煤,并配除尘设备,不准制造手工投煤的锅炉。
  --没有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地区,锅炉又不符合烟尘排放标准的,要有计划地加快锅炉的更新和改造,并配除尘设备。
  --在近期能实现集中供热的地区,锅炉可不再进行更新,但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凡已公布淘汰的兰开夏、康尼许、考克兰等污染严重的老式锅炉要限期更新,不准转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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