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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煤烟型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

  --优先发展高硫煤洗选技术,提高煤炭质量,回收硫资源。
  --凡用含硫高于1%的原煤制做型煤,要加固硫剂,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
  --凡使用挥发份大于15%的煤种,要采用下加煤、上点火的明火反烧方式,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
  煤炭分配、利用的技术政策
  --推行按工业锅炉、窑炉和煤质特性分配煤炭的作法,实行对路供应。
  --含硫量小于1%,挥发份低于15%的煤种,优先供应民用。
  --高硫煤洗选厂的中煤不得供应城市民用,矸石回收硫铁矿后可供坑口沸腾炉发电。
  --高硫煤供给有脱硫装置或有高空排放设施的单位使用。
  --推广工业锅炉、窑炉炉渣及除尘器收灰的综合利用,减少二次扬尘。
  --研究采用有效技术,以防止煤炭贮运中散粒煤的流失和飞扬造成的污染。
  二、城市集中供热技术政策
  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是节约能源、综合防治煤烟型大气污染的重要途径之一。在老城市改造和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要把生产用热和生活用热结合起来,采用多种热源途径,编制供热规划,以集中供热方式替代分散的供热方式。
  --发展城市集中供热,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安排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的供热。
  --在城市建设热电厂,要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经济合理地实行集中供热。
  --常年用热量比较稳定的新建工业区,要限制企业各自建设分散供热的锅炉,发展区域供热。
  --靠近城区火电厂的中、低压凝汽式机组,在电负荷可由电网满足时,经过技术经济评价,凡技术成熟、经济上合理的,要改为抽汽式、背压式或降低真空运行,供工业企业用热或利用循环水向公用建筑及居民住宅供热。
  --烧油、烧气改烧煤的工业锅炉或旧式锅炉的更新改造及现有锅炉房的扩建,都要实行集中供热。
  --要充分发挥现有热电厂的供热潜力,并利用电厂锅炉的富余出力,配置尖峰锅炉、尖峰加热器或蓄热器,发展集中供热和提高综合效益。
  --老城区的改造要逐步实现集中供热,新建住宅区必须实行集中供热,采用大容量、高效率的热水锅炉,防止多台小锅炉并用。
  大力发展600万千卡以上的热水锅炉,取代蒸汽锅炉供热,做到热水锅炉定型化、标准化。
  大型企业要回收利用余热资源,替代现有的锅炉群,减少一次能源消耗量。有富余能力的,应合理地向邻近单位供热。
  --经济合理地回收利用各种工业低温余热资源,向周围住宅区供热,取代分散供热的小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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