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航凭包机合同,按飞行架次填写客票给包机单位,作为乘坐飞机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座位和吨位的利用
(一)包机可乘坐的人数和可利用的载运量,应以包机合同上填写的座位数和吨位数为限。
(二)包机如有剩余座位和吨位,包机单位不得用以载运其他单位的人员和货物;民航如需利用时,应征得包机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包机变更
(一)包机合同签订后,民航必须按时执行,不得任意变更;如包机单位要求取消包机,应按规定交付退包费。
(二)在包机单位提出变更或取消包机前,如民航已发生调机等项费用,则所需费用应由包机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包机费用
(一)包机费:根据包用机型的每公里费率和计费里程或包用机型的每小时费率和飞行时间计收。如每天飞行时间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收最低包机费。
(二)空座、吨位收益分配办法:经包机单位同意,包机空余座、吨位由民航组织客货利用,所得费用70%归包机单位,30%为民航组织客货服务费。
(三)调机费:民航为执行包机任务,需调机飞行时,应向包机单位收取调机费。调机费的费率均按包机费率的70%计算。
(四)留机费:根据包机单位的要求,飞机在执行任务期间连续停留二十四小时不飞行,民航按包用的机型,每停留二十四小时收取一小时的包机费;由于民航或气象原因不能飞行,不收取留机费。
(五)退包费:不分机型,每架次五十元。
第五章 责任与赔偿
第三十九条 旅客意外伤害的处理
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民航应根据伤害的原因,区分伤害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条 行李运输的责任范围
旅客的交运行李从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民航负安全运输的责任,如发生丢失、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属于下列情况,除能证明是民航原因造成者外,民航不负赔偿责任:
(1)自然灾害;
(2)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等;
(3)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观察发现;
(4)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
(5)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规定不能作为交运行李或不能夹入行李内托运的物品。
第四十一条 行李赔偿要求的提出和处理
(一)行李丢失。交运行李在超过应当运到日期七天以后仍未运到。旅客即可提出赔偿要求。旅客要求赔偿时,应自行李运到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以书面向民航提出,并随附客票,提取行李凭证,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价格的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民航应当在接到要求后十天内处理。
(二)行李损坏。旅客应自发现行李损坏时起一百八十天内以书面向民航提出赔偿要求,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随附必要的文件。民航应当在接到要求后七天内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