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行李的检查和违章夹带物品的处理
(一)民航可以会同旅客对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在旅客不在场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旅客不同意民航对行李进行检查,民航拒绝承运该项行李。
(二)对在交运的行李中发现有危险、禁运、限制运输等违章夹带的物品,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始发站发现,拒绝承运或取消托运,已收运费不退。
(2)在中途站发现,夹带违禁物品的行李立即停运,已收运费不退。对夹带违禁物品的行李,另按行李运价收取自始发站至停运站的运费。
(3)在目的站发现,对夹带违禁物品的行李另按行李运价收取全程运费。
第三十条 行李的交付
(一)旅客应在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凭提取行李凭证在机场提取行李。
(二)与旅客同机到达的行李,如旅客当日未提取,从次日起,每件每天收取保管费伍角。未与旅客同机到达的行李,自民航发出到达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天,逾期每件每天收取保管费伍角。
(三)由于民航原因造成行李延误运达,待行李到达后,民航免费保管,并应根据旅客的要求,送交旅客或在市内售票处交付。
(四)旅客在民航交付行李时,如未提出异议,应即认为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民航不再负运输责任。
第三十一条 遗失提取行李凭证
旅客遗失提取行李凭证,应即向民航挂失。民航在旅客提供适当的证明,并出具收据后,将行李交付旅客。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民航不负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李运输事故的处理
(一)行李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民航应会同旅客填写运输事故记录,负责查明情况和原因,及时将调查结果通知旅客,并按规定迅速处理。
(二)如果行李的延误运达系由于民航原因,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一些困难,民航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旅客日用品补偿费。
第三十三条 无人领取行李的处理
无人领取的行李,民航必须妥善保管。必要时对行李内容进行检查,除对易变质的物品要及时处理外,其他物品不得动用,应设法寻找原主。自行李运达后次日起,超过九十天如仍无人领取,民航按无法交付行李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包机运输
第三十四条 包机条件
需要包机的单位,应凭单位介绍信事先同民航联系,填写包机申请书,说明任务的性质、旅客人数和身份、包用机型和架次、使用日期及航程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包机合同和运输凭证
(一)包机申请经民航同意后签订包机合同。民航和包机单位均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