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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失效]

  (4)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包装物;
  (5)包装上应写上(贴上、缝上)旅客姓名、详细地址。
  (二)交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五十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必须事先征得民航的同意,才能托运。
  (三)自理行李的重量每件不得超过十公斤,体积以能放在旅客坐椅下或行李架上,并以不妨碍其他旅客的安全、舒适和方便为限。
  第二十六条 行节的收运和运送
  (一)民航在班机起飞当日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内,凭客票收运行李。
  (二)行李以公斤为计重单位,不足一公斤的余数四舍五入。
  (三)民航应将旅客交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填入客票的行李栏内,作为承运的凭证,并发给旅客提取行李凭证,以供旅客辨认和提取行李。
  旅客的自理行李与交运行李一并计重,并经民航同意后交由旅客自行照管。对旅客自理行李民航不发给旅客提取行李凭证。
  (四)旅客行李只能收运至客票上列明的第一个到达站。民航不办理行李联程运输。
  (五)旅客的交运行李(包括超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超限行李数量过多,受飞机载量的限制不能全部装运时,应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班机上运送。
  (六)自行车、缝纫机、录相机、十四英寸以上(包括十四英寸)电视机以及机器零件、各种仪器、仪表等不属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李范围的物品,如包装、重量、体积符合本条的规定,经民航同意,可按行李托运,其全部重量均按行李运价计付运费。此类物品按行李交运时,除事先征得民航同意者外,民航不保证与旅客同机运送。
  第二十七条 行李的声明价值
  (一)旅客的交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十元时,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
  (二)民航按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上款规定限额部分价值的0.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价值附加费最少为一元,金额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旅客声明的价值为外币时,应按当日银行公布的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
  (四)行李的声明价值不得超过行李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以人民币八千元为最高额。
  (五)办理声明价值行李的重量不能包括在免费行李额内,应与其单独过秤,全部重量按行李运价交付运费。
  (六)自理行李、旅客随身携带物品以及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可按行李托运,但不属行李范围的物品,都不办理行李声明价值。
  第二十八条 行李的退运和变更
  (一)旅客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在始发站,退还已收行李费,不收退运费;在中途站,按照客票处理的方法办理。
  (二)班机飞行不正常时,如民航安排旅客改乘其他班机,行李运输应随旅客作相应变更,行李运费多退少不补。
  (三)声明价值行李退运或变更时,行李运费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办理;已收声明价值附加费,在始发站,予以退还,在中途站,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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