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航原因(不包括天气原因),航班在始发站延误、取消,民航按规定免费向旅客提供膳宿。因天气或非民航原因,航班在始发站延误,民航按规定免费向旅客提供饮料,餐食费自理。航班在始发站取消,民航积极协助旅客安排膳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二)医疗服务:在运输过程中,如旅客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民航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进行救护和照料。除由民航原因造成者外,所需的费用由旅客自理。
(三)其他服务:民航可向旅客提供车辆接送,小件物品寄存,行李搬运等项服务。费用由旅客按规定交付。
第二十二条 随身携带物品
(一)旅客可随身携带旅途中需用或必须自行照料的零星物品,重量以五公斤为限,每件体积不超过20×30×50厘米。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应办妥乘机手续后,系挂“随身携带物品牌”。
(二)旅客一律不准携带武器,利器和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政府规定的禁运物品。
(三)旅客不能随身携带小动物以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秩序和容易损坏飞机、污染环境的物品。
第三章 行李运输
第二十三条 一般规定
(一)行李是指旅客的旅行必需品以及个人生活和工作用的小件物品,包括在运输过程中由民航负责照管的旅客交运行李和旅客自行照看的自理行李。
(二)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三)机密文件、保密资料、技术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易碎易损物品、流质物品、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手表、照相机等)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能作为交运行李托运。
(四)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现行李中有违反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任何物品,民航可随时终止运输,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免费行李额
(一)持成人票或儿童票的旅客,每人的免费行李额(包括交运和自理行李)为:按公布票价购票的,一等仓为三十公斤,普通仓为二十公斤,按折扣票价购票的,一等仓为二十公斤,普通仓为十五公斤。婴儿票无免费行李额。
(二)超过免费额的行李为超限行李,应按民航公布的行李运价付费。每张行李运费收据的面额最低为人民币一元。运费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
第二十五条 行李的包装、重量和体积
(一)交运行李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捆绑结实、能承受一定的压力,适合装
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民航可拒绝收运。
(1)能加锁的箱类、旅行袋、手提包必须加锁;
(2)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外部包装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