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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失效]

  旅客必须按照民航规定的时间到达机场,凭客票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乘机手续,交运行李、领取登机牌。
  为保证航班飞行的正常,民航可规定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具体时间由各地民航规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安全检查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旅客乘机前,公安部门和民航站有权对旅客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二)如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民航拒绝承运。
  (三)在检查中,发现有危及安全的旅客和物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载运限制
  (一)对于无成人陪伴的儿童、孕妇及病残者等,只有在符合民航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载运。
  (二)对于因精神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民航不予载运,已购客票按退票处理。
  (三)对于违反政府法律、法令和民航规章的旅客,民航应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第十九条 误机、漏乘、错乘
  (一)误机
  (1)旅客没有按照客票上注明的日期、航班乘机,客票作废。
  (2)旅客未按指定的时间到达机场,以致在飞机起飞前未能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客乘机手续不完备而未能乘机,均应按班机起飞时间前二小时内的退票规定处理。
  (3)由于民航或旅客健康原因误机,应分别情况,安排旅客改乘其他班机或按退票办理,不收退票费。
  (二)漏乘
  (1)由于旅客原因,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发生漏乘,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2)由于航班飞行不正常引起的漏乘,民航应尽可能安排旅客乘坐续后的班机。如旅客要求退票,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在经停站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
  (三)错乘
  (1)旅客错乘飞机,应在发现后的第一站下机,民航应安排错乘旅客免费搭乘最早的班机返回原出发站。原客票仍然有效。
  (2)在发现错乘的航站,如有其他航班去旅客票上的目的地,民航应安排其直接前往。
  第二十条 旅客遗失物品的处理
  对旅客的遗失物品,民航应妥善保管并设法尽快归还原主。民航自收到遗失物品的次日起,超过九十天无人认领时,民航按无人认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客运服务
  (一)膳宿
  (1)膳食:旅客在航程途中的膳食,由民航安排供应。在空中,免费供应;在地面,费用由旅客自理。
  (2)住宿:旅客持定妥座位的联程票,在联程站的住宿,由民航安排,费用自理。
  (3)航班不正常时旅客的膳宿。
  航班在中途站延误,民航按规定免费向旅客提供饮料、餐食。
  航班不正常时在中途站过夜,民航免费向旅客提供膳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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