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团体旅客
(一)团体旅客,系指人数在十五人以上(包括十五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团体。团体旅客购票一般开一张团体客票。
(二)团体旅客可预定一个月内的航班座位。团体旅客定座后,应至迟在航班规定起飞日前一天十二时以前购票,否则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三)团体旅客定座后自愿取消和变更,按下列办法收取退座手续费。
(1)在航班规定起飞日七天以前提出,不收取费用。
(2)在航班规定起飞时间前七天以内、七十二小时以前提出,每人收取票价10%的退座手续费。
(3)在航班规定起飞时间前七十二小时至规定起飞日前一天十二时以前提出,或到此时限不购票,均收取票价20%的退座手续费。
(四)团体旅客购票后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收取退票费:
(1)在航班规定起飞日七天以前,每人收取四元。
(2)在第(三)款第(2)、(3)项规定的时限内退票,退票费与在各该规定的时限内自愿取消或变更定座应收取的退座手续费相同,不另收取退票费。
(3)在航班起飞日前一天十二时以后至航班规定起飞时间前退票,收取票价50%的退票费。
(五)团体旅客误机,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六)团体旅客部分成员取消、变更定座或购票后退票,分别按本条第(三)或(四)款收取该部分成员的退座手续费或退票费。
(七)团体旅客非自愿或因病要求退票或取消、变更定座,应分别按第十一条(三)、(四)款或第十二条(三)、(四)款办理。
第十四条 遗失客票
(一)旅客遗失客票,应凭个人或单位证明,在所乘航班规定起飞时间二小时前向民航申请挂失。
(二)客票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民航不负责任。
(三)民航对旅客提出的挂失证明,经核实并查明客票未被冒用或冒退,可予补发新票,收取补票费每人四元。补发的客票不能办理退票。
(四)不定期客票遗失,应凭原购票单位证明,向原购票的民航售票处提出,经民航查证,在未被冒用、冒退时,记录在案,待客票有效期满后,可退还票款。
第十五条 客票查验
(一)旅客在始发站乘机和航程中途换乘飞机,都应在办理乘机手续时交验客票。
(二)民航可根据需要随时查验客票,发现下述情况时,应分别处理:
(1)无票乘机
对成人或儿童,在始发站发现,应拒绝其乘机;在到达站发现,应加倍收取自始发站至到达站的票款。对婴儿,只补收票款。
(2)持用不符规定的客票
1)儿童或婴儿未按年龄规定购票时,应分别情况补收或退还票款。
2)旅客持用无效客票,在始发站发现,应拒绝其乘机;在经停站发现,应终止其乘机,并加倍收取自始发站至经停站的票款;在到达站发现,须加倍收取自始发站至到达站的票款,并可根据情节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十六条 乘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