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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失效]

  (四)每一成年旅客,携带未满两周岁的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儿童票并提供座位。
  第十一条 退票
  (一)一般规定
  (1)旅客由于民航或本人原因,未能按照运输合同完成航空运输,可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
  (2)旅客退票,应凭客票的旅客联和乘机联,缺其中任何一联,不能办理退票。
  (3)退票只限在出票站,航班始发站及终止旅行的航空站办理。
  (4)客票的退款只能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退款方法应按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办理。
  (二)自愿退票
  旅客自愿退票,除凭客票外,应提供个人或单位的证明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航班规定起飞时间二小时以前退票,原付票款在收取退票费每人四元后退还余款。票价不足二十元的,退票费每人收一元。
  (2)在航班规定起飞时间二小时以内退票,原付票款在收取票价20%的退票费后退还余款。
  (3)婴儿票免收退票费。
  (4)旅客在航班经停站终止旅行,该航班客票即告失效,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5)不定期客票的退票费,按本款第(1)项规定办理。
  (三)非自愿退票
  由于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衔接错失,以及民航不能提供原定座位等原因,旅客要求退票时,在始发站,退还全部票款;在中途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
  (四)旅客因病退票
  (1)旅客因病要求退票,必须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或经民航认可,并在航班规定起飞时间前提出。在始发站,退还全部票款;在中途站,扣除已使用航段的票款后,退还余款。
  (2)负责照料患病旅客的陪同人员,经民航认可,也按本款第(1)项规定办理退票。
  第十二条 客票变更
  (一)旅客购票后,要求变更乘机日期,航班、航程、票价级别或更换乘机人,均属客票变更。
  (二)自愿变更
  (1)旅客要求变更乘机日期、航班、航程,均按退票处理,另购新票。
  (2)旅客要求变更票价级别,由低票价改为高票价的,补收票价差额;由高票价改为低票价的,退还票价差额。
  旅客要求交更乘机人,应由原购票单位出具证明,经民航同意后办理变列手段,但以一次为限,再次变更的,按退票处理。
  (三)非自愿变更
  (1)由于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衔接错头或民航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旅客要求变更乘机航班、日期时,民航应尽可能按照旅客的合理要求,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班次或其他航班到达目的地。
  (2)客票变更后的票价,如与旅客原付票价有差额时,多退少不补。
  (3)因民航原因旅客要求变更所定票价级别时,票价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4)因民航原因旅客要求变更航程,应按非自愿退票处理后,按新航程另购新票。
  (四)旅客因病要求变更乘机日期、航班,应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并在航班规定起飞时间前提出,按非自愿变更处理。如要求变更航程,按本条(三)款(4)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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