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票及行李票(以下简称客票)是民航和旅客订立航空运输合同和旅客乘机的凭证。
(二)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填明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旅客不得转让和涂改客票,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三)定妥座位的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乘机联上列明的航程、日期、航班。
(四)客票有效期为九十天。定妥座位的客票自运输开始之日次日零时起算;未定妥座位的客票自出票之日次日零时起算、旅客必须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五)旅客使用客票时,应交验客票旅客联和乘机联。客票如缺少上述任何一联即为无效。
第七条 购票
(一)旅客可在民航市内售票处或机场购票,也可在民航委托代售客票的单位购票。民航应规定预售客票的天数,并公布各航班班次的售票动态。
(二)旅客购票应按规定提供有效的旅行证件和本人身份证件。
(三)购买儿童票、婴儿票,应提供儿童及婴儿出生年月的证明。八周岁以下的儿童,应有成人陪伴同行。
(四)患重病的旅客,须持有医疗单位所出具适于乘机的证明,经民航同意后购票。
(五)旅客因特殊情况,需要多占座位时,应在定座时提出,经民航同意后,按实际占用的座位数购票。
第八条 联程票、回程票
(一)旅客可购买联程和回程票,一般在定妥联程和回程航班的座位后才能购买。
(二)旅客持定妥座位的联程或回程票,应在到达联程或回程站当时,或至迟在联程或回程航班起飞日前一天十二时以前,向民航办理座位再证实的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第九条 票价
(一)民航的票价经国家批准后公布实行。
(二)民航对外公布的票价是始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航空运输的票价,不包括机场与市区间的地面运输费。
(三)民航公布的票价只适用于规定航路的航班运输,如旅客要求经由其他航路时,应按实际经行的航路计算票价。
(四)客票票款应按客票第一乘机联上旅客乘机日期所用的票价计收。如客票出售后,票价调整,原计票价与乘机日所用的票价有差额时,票款应多退少不补。
(五)旅客应按国家和民航规定的付款方法交付票款。除民航与旅客另有协议者外,票款应一律现付。
第十条 革命残废军人票、儿童票、婴儿票
(一)革命残废军人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按折扣票价的百分之八十购买革命残废军人优待票。
(二)年龄满两周岁、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按成人票价的百分之五十购买儿童票。
(三)年龄未满两周岁的婴儿,按成人票价的百分之十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