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发布日期:1996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1日)废止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民航局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本规则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结合航空运输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它是规定航空运输的条件、权利、义务和确定经济责任的基本依据。本规则对民航和旅客都有约束效力,双方在运输过程中,均应严格遵守。
根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凡旅客的始发、经停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运输,都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组织旅客运输的原则
民航旅客运输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认真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安全、迅速、舒适、便利地完成旅客和行李运输任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国际交往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民航组织旅客运输,要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方便旅客”的原则,努力改善经营管理,积极进行客源的调查研究,加强运输组织工作,挖掘运输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改善运输服务质量,主动、热情、周到、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第三条 航班班期时刻
民航的航班班期时刻,是民航组织运输和旅客安排旅行的依据,不得任意变更,但民航为保证飞行安全等特殊需要,可作必要的调整。民航的航班班期时刻应在实施前对外公布。
第四条 颁布和修改、解释
本规则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和颁布,其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二章 旅客运输
第五条 定座
(一)旅客乘机应向民航办理定座。民航可根据情况采取随定随售,合同定座、或其他方式接受旅客定座。
(二)民航应规定航班开始接受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日期,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旅客定座。
(三)定妥座位的旅客,必须在民航规定或预约的时限前购买客票,否则座位不予保留。
(四)合同单位定妥座位后,如有变更或取消,应在民航规定时限前向民航提出。否则,民航可按规定向旅客收取退座手续费。
(五)不定期的客票,必须在向民航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此客票在定座位时,无优先权。
第六条 客票及行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