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继续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请示》(开行发[2004]237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继续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股指和商品类交易除外)。
二、你行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只能用于为你行客户或你行本身的资产负债保值避险,不得纯粹以盈利为目的进行交易。代客交易原则上不留隔夜头寸。
三、你行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遵守《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局报送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