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4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
为了管好用好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国营企业和较大集体企业的技术改造资金,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促进企业实行改革、改组、改造,三者密切结合,提高经济效益,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改造的管理和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规定,对企业的“技术改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在工商银行开户,运用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国营和较大的集体企业都要在“专用基金”和集体企业的流动资金存款科目中建立“技术改造资金”存款专户。开户企业如不按本规定实行“技术改造资金”存款专户管理,银行有权停止企业对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列入“技术改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主要范围有:1、企业留用的折旧基金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2、企业用于更新改造的大修理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3、企业治理“三废”综合利用按规定留得的利润等;4、减免调节税留给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资金;5、实行横向协作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6、按国家规定的政策由企业提取的应该用于技术改造的其它资金。
二、实行专户管理的“技术改造资金”要根据国家、地区、部门编制的三年技术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主要用于:1、对现有企业设备、建筑物进行更新和技术改造;2、在坚持科学技术进步的前提下,对现有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检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综合利用、治理“三废”、安全保护等进行的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以及与主体改造工程相应的生活福利配套设施;3、对原有交通运输工具、设施、港口码头的更新改造工程;4、企业为改造、扩建所支付的能源交通税、建筑税等;5、各类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所需的自筹资金;6、5万元以下的零量固定资产购量。
三、根据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企业应向开户银行的信贷部门提报经批准的技术改造资金的用款计划。开户银行信贷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用途,审查和检查企业的支付情况,对企业挪用“技术改造资金”搞基本建设或其它用途,擅自改变批准计划和超计划使用资金的,开户银行信贷部门发现后有权通过会计部门拒付资金,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按批准的计划使用和有无挪用技术改造资金的情况也应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