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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科技成果有偿转让试行办法

轻工业科技成果有偿转让试行办法
 〔1981年10月8日(81)轻科字第28号〕


  为了实行用经济办法管理科技工作,使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促进轻工生产的发展,特制订科技成果有偿转让试行办法。

一、转让科技成果的范围包括:

 1、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配方、新材料、综合利用等科技成果;
 2、提高产品产量、质量、降低消耗、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有显著经济效果的技术诀窍和技术革新成果;
 3、生产厂采用后有显著经济效果的科技情报成果。

二、让出单位向受让单位提出的科技成果,必须技术上成熟,经济效果显著。让出单位对提供的科技成果在技术、经济上要负完全责任。

三、科技成果让出单位和受让单位要在自愿、互利、协作的原则下,签订科技成果有偿转让合同,明确规定双方承担的义务和技术经济责任;转让成果的费用额和支付办法工作的进度和要求;有关经济损失的赔偿等事宜,以保证科技成果应用的顺利进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根据不同科技成果的特点,由双方商定。 四、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让出单位向受让单位提供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对受让单位在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和生产准备等方面的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对实现合同内容所需的技术条件提出要求;并派主要技术人员亲临现场负责技术指导,参加试生产,达到双方合同规定的预期效果为止。在试生产过程中,如遇到意外的技术问题时,让出单位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会同受让单位,共同努力设法解决。如虽经努力,仍不能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效果时,由让出单位负责,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五、受让单位除按合同向科技成果让出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外,应在原料、材料、设备、动力等方面保质保量安排落实,为科技成果的应用积极创造条件。若科技成果确属成熟可靠,只是由于受让单位在施工建设、生产管理、原材料规格、技术操作以及不经让出单位同意擅自修改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原因,而使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达不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效果时,让出单位不承担责任。

六、科技成果转让的收费办法:科技成果转让后的收费数额和支付办法,应根据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预计达到的经济效果,由让出单位和受让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签订合同,按合同执行,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固定性收费:科技成果转让费,受让单位支付给让出单位,可一次付清,也可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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