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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社贸易货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 完成计划后允许议购议销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的价格,要按主管部门规定的议价幅度执行,就低不就高。
  (三) 允许议购议销的三类商品的价格,根据上述作价原则,由购销双方协商议价,议价水平应低于当时当地集市价。 当前应按一九八0年十二月七日议销
价格出售, 只能降低,不许提高。一九八0年十二月七日没有议销价格的,可参
照一九八0年实际议价水平合理定价,少数紧缺商品议价过高的要降下来。同一市场、同一品种,允许不同企业之间的价格略有不同,以利竞争。
  (四) 一、二类日用工业品不搞议价购销。
  (五) 代营商品收费标准要从低掌握。根据不同商品、经营难易情况,规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省、市、自治区供销社制定;自营商品的购销差率要略低于专业公司的购销差率,或者相同。
  (六) 实行品质、地区和季节差价。
  贸易货栈要遵守国家物价管理权限,接受上级供销社及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 经 营 方 式
 贸易货栈应以四代业务为主,适当开展自营业务。
 货栈的经营方式要灵活多样。 如:组织好产销、供需见面,直接成交;尽量运
用函电委托,代理购销;积极创造条件,受理代存、代运、代加工业务,便于商品流转;搞好样品陈列, 便于比质比价,看样成交; 开好物资交流会和商品展销会,活跃物资交流;设置零售商品门市部或专柜(主要销售农副土特产品),扩大购销;开展必要的自营吞吐业务,丰富市场供应,平抑物价;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积极开展栈与栈、栈与公司、栈与基层供销社、栈与工厂企业的联营业务,也可以运用联购分销形式,为基层供销社组织商品。
 五、 机 构 设 置
  (一) 要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按照经济区域和实际需要,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在大中城市、交通枢纽和农副产品集散地设置货栈。
  (二) 贸易货栈一般以综合经营为宜。在同一城市,经营范围相同,重复设置几套机构的,应适当调整,或实行联营。
  (三) 大中城市可在专业公司设置信托科或信托服务部,如确实需要,也可设立专业货栈。为了组织干鲜果品产销直接见面,可因地制宜建立果品交易市场或果品货栈。
  (四) 需要建立货栈的县,以建立一个综合经营的货栈为宜。根据各地的情况,可以独立门户、独立核算;亦可与某一专业公司结合一起,分别核算。业务量小的县,则不要建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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