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间可加植灌木;
7。 成行栽植树木和灌木,一般以300-500公尺为一段落,并留空隙20公尺,以避免病虫害感染和防止火灾蔓延;为了便于设置下坡道,留空隙地点以在不填不挖的路段上为宜;每段树木(300至500公尺)可采用相同的树种,相邻段的树木,最好栽植不同种类的为宜;
8。 在养路工房、汽车站等房屋附近,应开辟小型苗圃,并种植果木花草;
9。 在通往名胜区的公路上,可把五至七株不同高度的乔木和灌木,作艺术化的成组栽植;
10。 在穿过乡镇的公路上栽植树木的位置,应取得当地政府的同意;
11。 公路交叉路口、 平曲线半径小于100公尺的急弯内侧及桥涵附近5公尺
以内不栽植树木;
12。 树梢与电信线相距在2公尺以内,与电力线相距在3公尺以内者,不栽植树木;
13。 靠近果木园的公路上,不栽植树木,以防病虫害感染。
第八条 公路防护林须按防护性质及地形情况进行栽植。
第九条 树木的栽、养应注意下列各项,并联系当地林业部门或聘请有经验的农艺人员,在技术上加以具体指导:
1。 在边坡以外栽植时, 一般应疏松土壤15至20公分, 干旱地区整地应达25至30公分,使土壤能蓄积和保持水分;
2。 挖坑的直径和深度,应根据树种和根系发育情况而定。一般坑穴直径为40至80公分,深度为50至60公分;
3。 栽种时,应使根系舒展,培土踏实,并浇水使之湿润;
4。 抚育时,应勤除草,勤松表面土,防止人畜损毁,并防治虫害;
5。 修剪时,应修去枯枝及杂枝;切口要平齐,晚秋或初春修剪一次。
第十条 交通部门应设置专职人员,配合当地人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公路绿化工作。并经常向群众宣传公路绿化重要意义。 对于绿化公路有显著成绩者, 应予奖励。如损毁树苗、树木者,应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处理。
第十一条 每年春、秋两季,各级交通部门应及时检查栽植、补植及成活的情况,总结经验,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56年3月2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