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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失效]

  主管企业部门直属的基层企业应编制六份,一份自存,一份送主管企业部门,一份径送财政部,一份径送国家统计局,一份径送开户的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一份径送所在地省(市)级统计部门。
 第二十条 主管企业机构的决算报告应编制七份,一份自存,一份连同各基层企业原报的一份送主管企业部门,一份径送财政部,二份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月份报表免送),一份径送国家统计局,一份径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基本建设及建筑包工部分);成本报表应加编一份送国家计划委员会成本物价局。
  主管企业机构不止一级者,其二级以下各主管企业机构只需编制三份,一份自存,二份连同和基层企业或下级主管企业机构原报的一份送上级主管企业机构。
  受省(市)财政机关监督缴库的主管企业机构应加编一份,径送省(市)财政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主管企业部门的决算报告应编制八份,一份自存,一份送财政部(年度决算报告应送二份), 二份送国家计划委员会(月份报表免送), 一份送国务院第五办公室,一份送国务院主管办公室,一份送国家统计局,一份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基本建设及建筑包工部分);成本报表应加编一份,送国家计划委员会成本物价局。
 第二十二条 决算报告报送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基层企业的月份计算报告于月份终了后二十日内,季度结算报告于季度终了后二十五日内,年度决算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四十日内报送。
  二、主管企业机构的月份计算报告于月份终了后四十日内,季度结算报告于季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年度决算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七十日内报送。
  三、主管企业部门的月份计算报告于月份终了后五十五日内,季度结算报告于终了后六十日内,年度决算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九十日内报送。
  四、主管企业机构不止一级者,各级决算报告的报送期限,可由各该主管企业部门自行规定。但其主管企业部门决算报告的报送期限,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月份计算报告━━━月终后六十日;
  (二)季度结算报告━━━季度终了后七十日;
  (三)年度决算报告━━━年度终后一百日。
  本条所规定的报送期限,其送达机关在当地者以送日期为准;其送达在外埠者以邮戳所示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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