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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

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
 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
 (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公费医疗预防的措施,在老革命根据地,早有先例,但全国解放之后,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仅在部分的地区、人员中及某些疾病范围内重点实行;工矿部门,则于一九五一年二月间开始了重点试行劳动保险条例,以解决工人的医疗问题;同年在陕北老根据地及某些少数民族地区试行的公费医疗预防制;本年初更将免费医疗预防办法扩大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各根据地。现在根据国家卫生人员力量与经济条件,决定将公费医疗预防的范围,自1952年7月份起,分期推广,使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各种工作队以及文化、教育、卫生、 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得享受公费医疗预防的待遇,并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可根据医疗设施条件、预算程序,分别先后,按下列办法定期实行门诊、 住院。现在尚无实行门诊、住院办法之条件者,暂以发给医药费办法解决之。
  门诊:中央、各大行政区、省(市、行署)三级,一律自一九五二年七月开始。
  住院:中央一级自一九五二年七月开始实施;大行政区、省(市、行署)自十月起全部实施,在十月以前,如有急病重病仍应设法住院。
  发给医药费:专署、县、区三级(乡一级待县级财政建立后再行办理), 及各级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各种工作队和革命残废军人,均于七月起开始发给医药费。该项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所属卫生机构,按照各单位编制的人数比例分配,统筹统支,使用时可按照情况重点支付,绝对不许平均分配发给本人。其办法应由中央卫生部另发指示。又此项医药费,得用于中医药的开支。
 二、一九五二年内,在中央、大行政区、省(市、行署)应建设一部分疗养病床,做为医院的辅助机构,收容恢复期的病人,以加速治疗病床的周转率。 今后逐年增设治疗病床、疗养床及结核病防治病床,以适应一般医疗和长期休养的需要,并扩大疗养范围。为了有效地发挥上述病床的效能,照顾急病重病的需要,由中央卫生部另定“公费医疗住院规定”,颁发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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