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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的监督权限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保障审计监督的依法实施,条例在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限:一是增加规定了查询账户和存款的具体程序。二是增加规定了封存资料和资产的程序和期限。三是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现行条例将公布的范围限于三种: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为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取消了现行条例的范围限制,但公布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时,需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条例规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四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审计的情形。为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但“遇有特殊情况”可不事先通知。条例规定“特殊情况”仅限于办理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问:《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的监督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规范审计机关行为,保障审计决定的准确和公正,条例从以下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一是加强了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根据审计法的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撤销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计决定。条例规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为督促下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条例规定:下级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束后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二是加强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审计法规定了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条例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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