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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就出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三是检查考核程序更加严格。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在律师事务所自我总结的基础上,要经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和公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与公告等程序,并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检查考核的程序和方法更加严谨、客观、公开。

  四是考核等次及评定标准设计更加科学。立足于年度检查考核制度的基本定位,《办法》对考核等次及评定标准进行了科学设定。由于考核评价标准具有导向性和可检测性,从而为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规范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同时增强了该行政规章的现实约束力。

  问:《办法》在确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方面有哪些基本考虑?

  答:根据《律师法》以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的基本要求,立足于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定位,《办法》明确将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规定为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和行业奖惩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等。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规范检查考核的内容,增强可操作性,便于律师事务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把握、遵循,《办法》又对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列举了检查考核的具体事项。

  问: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办法》设定的考核等次及评定标准?

  答:年度检查考核作为一项工作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检查、考核和评价,及时发现、纠正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相关的惩处措施,以起到教育引导、强化管理的作用。基于这种考虑,我们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惩治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引导的原则,将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设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并分别规定了具体的评定标准。为充分体现设置两个考核等次的目的,同时确保对“不合格”所能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办法》所列“不合格”的情形注意与《律师法》和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保持协调一致,并处理好与“合格”评定标准之间衔接问题,做到依法处罚,不留漏洞。此外,在“不合格”情形中设置了弹性条款,以赋予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一定的裁量权,可由其结合当地律师工作实际,合理把握考核标准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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