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导致人身伤亡的事故原因中,常见的因素中还有一个就是铁路道口的管理方面的问题。铁路与其他道路平面相交形成的道口有两大类,一类是有人看守道口,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设立信号机、栏杆等安全设施,并派铁路职工专门看守。在有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责任通常较为清楚。另一类是无人看守道口。在无人看守道口上,原本只是设置标志和护桩等安全设施,而没有任何人进行看护。随着社会发展,一些无人看守道口的行人、车辆通行量越来越大,发生的事故也增多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减少和防止事故发生,就安排人员进行看护。1995年8月31日,当时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建设部、
劳动部联合下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设专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和行为实施监督和防护,以保障道口安全畅通。”但对于发生事故后如何处理,仅规定:“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事故,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未涉及责任的具体承担问题。本
《解释》从实际出发,规定这时应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充分地保护和救济受害人,明确铁路运输企业的追偿权,则可以促使道口管理单位更加切实地履行职责。
另外,有些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管理、维护不善,不能正常使用,是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种情形,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也有权向对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追偿。
问: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
《解释》的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选择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权利。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是侵权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处理。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