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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解读《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什么要对强制性审计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这是由审计业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审计服务区别于其它服务的特殊性在于,它不存在正常的、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理价格的机制。一般商品和服务都是购买人和消费者两者合一,或者购买人和消费者利益是一致的,购买人关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希望其质量是好的。只要不存在垄断或者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市场机制就可以调整其价格和质量趋于合理。而强制性审计服务的购买人和消费者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多数情况下,两者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购买人往往更看重或关心审计价格。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迫使审计服务购买人必须通过事务所的声誉维持自身的声誉,则购买人仍然关注服务质量。但如果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则购买人更希望审计价格越低越好。政府、银行、投资者、社会公众等审计报告使用者是审计服务的最终消费者,虽然关注审计质量,但不是购买者,没有对服务的选择权。这种情况下,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质量和价格的条件尚不成熟。

  由于市场机制缺失,造成企业选择价格低的事务所,事务所为了维持生存,只能缩减审计程序,降低审计质量。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一定的非市场性,不能完全依靠市场去解决一切问题,仅靠市场不能形成合理价格并维持正常质量,政府应当进行适度干预,特别是要实行最低限价。这种价格干预,完全旨在维护公众利益和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与垄断行业出于自身利益制定统一限价有着本质区别。

  注册会计师审计市场是典型的买方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在价格谈判中往往属于弱势一方,不存在着价格过高而损害交易公平性的问题,对于审计收费似应只规定最低限价,而无需规定最高限价。但是,由于现行价格法律体系所提供的价格调节手段种类有限,除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没有其他手段可以选择,因此《收费办法》对强制性审计业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体现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突出了最低限价导向。

  当然,并非所有的强制性审计业务都存在低价竞争,例如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金融企业相关业务,其竞争秩序相对是比较规范的。对这些业务,政府指导价没有必要以设定价格低限为目标。

  四、《收费办法》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作为首要目标

  《收费办法》在第一条制定宗旨中,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放在了首要位置,其后的“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也是从另一个角度来阐述保障质量。因此,制定《收费办法》的首要诉求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规范来确保服务质量,让价格能够支撑一定的服务标准,进而对公众利益提供保护。《收费办法》各项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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